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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6年4月12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适时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派出机构的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对通过任命的法检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手掌居中),右手举拳(与眉同高、拳心朝前),诵读誓词,宣誓完毕,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人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手掌居中),右手举拳(与眉同高、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与眉同高、拳心朝前),跟诵誓词,宣誓完毕,自报姓名。

宣誓人应当着装整齐,庄重严肃,宣誓毕在誓词上签名后,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宣誓仪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后即举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单独举行。

第八条  宣誓设监誓人和领誓人。宣誓仪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的,监誓人为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大代表,领誓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宣誓仪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的,监誓人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九条  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宣誓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