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区别
一、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可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可以是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命。
二、机构性质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协助大会履行职责,完成工作;在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履行职责。工作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大会期间,没有具体职责。
三、法律地位不同。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其中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立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曾由副委员长兼任,前些年,少数省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也是由常委会领导兼任。专门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工作委员会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
四、职权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有两项重要职权:一是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二是依法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等各类会议服务,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等。专门委员会有提案权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工作委员会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
- 人大代表的职责
-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