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永茂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14年5月20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新忠的提请,经2014年5月20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王永茂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海忠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志刚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季峰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春雷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 军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2014年5月20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新忠的提请,经2014年5月20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王永茂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海忠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志刚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季峰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春雷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 军 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