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试行办法
(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职责所在,是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政府组成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报告的主要方式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材料,报告全年综合工作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报告工作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过程中,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条 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年初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等情况。
(二)向主任会议报告内容应根据会议要求安排,包括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的安排和措施等。
(三)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过程中,主要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等。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每年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有计划地听取部分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口头述职报告,全体组成人员对报告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应认真研究、落实处理。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报后,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履职测评的重要内容。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区人大主任会议所作的工作情况报告,区人大办公室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