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5年10月19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二)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决算;
(五)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等。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经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可以聘请预算审查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区人大代表协助做好审查工作。
第七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区属各部门的预算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九条 预算草案编制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以及部分人大代表通报预算编制的思路、设想、总体安排等内容,听取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关于预算安排的意见。
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通报编制情况。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报告,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五)需要预算安排偿还的债务表;
(六)当年财政安排的建设性项目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表;
(八)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十日内召开会议,组织预算审查监督专业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预审意见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以及参与预审的人大代表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意见未被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出的预审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财经审查委员会。财经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财经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并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正式预算文本和部门预算批复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不晚于八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六)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七)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八)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可以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可以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变更预算。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的十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追加或追减预算收入或支出,因故来不及进行预算调整时,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可先予执行,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并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正式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一般应于每年六月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同时提交决算报告和相关材料。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相关材料。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情况报告后十日内,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等人员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提出关于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查报告(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议后进行表决,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决算的同时,应当抄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各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一)制定的有关预算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二)区镇两级财政体制方案,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方案需调整变动的情况;
(三)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
(四)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五)与预算相关的审计报告;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同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单个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
(二)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三)超预算支出;
(四)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文件;
(五)批复的各部门的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当将上级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