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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依法辞去代表职务的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监督,增强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和代表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死亡的。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代表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二)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三)不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由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应予以受理: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履行代表职务有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由区人大代表委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呈,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予以公告,或者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呈,经原选举单位依法通过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