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列席、旁听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可邀请2至5名区人大代表列席,也可邀请本辖区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条 区人大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会议议题情况确定列席人员,在会议举行3日前,区人大办公室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召开前可围绕会议议题了解情况,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并按照日程列席会议。区人大办公室对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情况做好记录,将其作为年度履职考核参考。
第五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可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为其执行职务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七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长或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协调其他副区长列席会议。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允许,可委托一名副职列席会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上不能当面答复的,会后应书面答复。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或经许可的其他负责人要全程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听取审议意见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如需发言,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区人大办公室做好记录,适时通报。
第三章 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各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列席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也可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允许,委托一名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各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如需发言,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第十五条 各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区人大办公室做好记录,适时通报。
第四章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2至3名公民旁听。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自愿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题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区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2日前,到区人大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旁听公民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根据公民报名的时间顺序确定旁听人选,办公室负责通知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整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