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规程
(2015年5月14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1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一)征集议题
1、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人代会上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办理情况,列出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2、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3、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上年度执法检查、调研视察情况,列出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4、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征集其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
上述工作一般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上旬完成。
(二)汇总整理形成年度计划草案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通过上述途径征集的议题,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并列入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计划草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拟听取和审议的时间、拟进行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安排、报告人建议等内容。
(三)征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建议的过程中,要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法检两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向区委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要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向区委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研究和提请,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一般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中、下旬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以正式文件发文
在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属、驻区各部门,各苏木镇街道,并向社会公布。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准备
(一)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结合相关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视察或专题调研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听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以全面了解情况为主,如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材料, 应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拟作报告的部门按时送交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反馈拟报告专项工作的部门;
(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督促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报告工作的机关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形成和处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与报告议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要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结合会前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由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起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或者初审意见。
决议或者初审意见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审议情况、对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该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时限等。
(三)听取报告后,组成人员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
六、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或决议及其研究处理或执行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全文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