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规程(修订)
(2015年5月14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包头市488sb.com议事规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半个月,办公室要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与“一府两院”商定的工作安排,在征求主任、各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经常委会主任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条 准备会议文件和材料。
(一)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协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时报送拟向常委会会议作的专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开会前五天报送。
(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三)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将任免材料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应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人事任免案,办公室代拟议案草案或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通知和区委的意见,代主任会议起草关于补选市人大代表的议案、提出补选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和选举办法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工作预案。
会议如果有人事任免事项,一般要安排听取区委组织部门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安排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赠送宪法,新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等仪式。
(五)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会议日程,如果有常委会主任在闭会时讲话的安排,即应起草讲话稿。
第三条 起草会议程序讲话。
常委会会议要准备程序讲话。办公室起草后,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于会议举行前三天,送会议主持人审定。程序讲话的内容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列席情况、会议议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条 发出正式会议通知。
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常委会会议日程后,办公室应及时发出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期及有关事项、要求等,发送范围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席会议的机关和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五条 落实参会人员。
办公室应在开会前二天,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逐一了解其能否出席会议;落实报告人员、列席人员等名单,并将参会人员情况及时报会议主持人。
第六条 安排会议。
会场设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办公室提前通知新闻中心记者到场,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电子表决器操作、会议记录、工作人员宣读、选举计票等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通过会议议程。
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列为每次会议的第一项议程,由会议主持人宣读议程草案,听取组成人员意见后表决通过。
第九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由提议案人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说明或者报告。
说明或者报告人名单确定的原则:
(一)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到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财经专项工作报告,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作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视察组、调研组关于对有关工作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由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作报告。
第十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作报告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表决议案。
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可以改用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宣读,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第十二条 补选市人大代表。
补选市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常委会委员中提名监票人2人,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第十三条 颁发任命书。
议程中若有任职事项,任职议案表决通过后要为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新任命的人员颁发,同时赠送《中华人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 新任职人员发言。
拟任职人员在接受任职表决之前或接受任命之后,要进行表态发言。表态发言人员在拟任职人员中选取代表,并提前通知表态发言人员。
第十五条 就职宣誓。
接受任命之后,全体新任命人员要公开向宪法宣誓。领誓人从新任命的人员中选取,宣誓誓词内容为国家统一标准。
第三章 会议闭会后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布会议通过事项。
常委会议设专人作会议记录,每次会议情况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名单,以常委会文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补选市人大代表结果的报送。
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代表补选后一周内将补选情况的报告、代表名单、计票结果等有关材料,经常委会主任审签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会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一周内,将本次会议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音像资料)等按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同时要整理形成电子文档,留作工作资料。适于上网发布的文件,应当在三日内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