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15年5月14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主任会议人员:
(一)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二)常委会各委办室负责人、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
(三)根据议题安排,邀请“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会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发表结论意见,形成决定。重要的决定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举行主任会议,可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由各委办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急需办理的事项,并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追认。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根据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讨论确定常委会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听取区人民政府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要点安排,对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有关部门的准备情况说明。
(三)听取和讨论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和检查其日常工作;
(四)决定常委会会议每次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
(五)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七)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审议的议案提出是否提请会议表决的建议;
(八)在常委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时限;
(九)研究确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的重点议案建议;
(十)讨论研究常委会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提出须经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建议人选;
(十二)在人代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的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触犯刑律而受拘捕或者刑事审判、限制人身自由的请求或报告,提出意见;
(十三)讨论常委会开展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方案,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开展的活动等事项。
(十四)研究和审查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五)督促检查人代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六)听取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补选代表和罢免代表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研究处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十八)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及参会人员,由办公室提前通知主任会议成员;
会议议程确定后,涉及相关议程的部门、单位要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并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在会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会后向参会人员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通过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有关工作委员会实施,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