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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07年4月10日九原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488sb.com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包头市488sb.com(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事项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无故中途退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中途确需退席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出批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要适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会的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五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在会议三日前应正式将拟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主要事项和有关材料,通知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在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案人应当提供案由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时,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有提请任免的“一府两院”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对提请任职人员要附个人简历;常委会在会前要组织对部分岗位的拟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任职表决之前向全体组成人员公布;在审议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区组织部、“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职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论证后,提出意见,在下次常委会上再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列入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全体组成人员,区属、驻区各部门,各苏木镇、街道,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财经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若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区人民法院向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或院党组会议通过;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或院党组会议通过。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对报告进一步完善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要责成其在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限期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事关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组织跟踪督查。常委会可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全体组成人员,区属、驻区各部门,各苏木镇、街道,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结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组织跟踪督查。

 

第六章  专题询问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有组织地就某一专题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专题询问按《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办理。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及迫切需要解决的大事、要事、难事,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责专题询问的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进行前要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也可视询问问题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部门时,被询问人应分别作答。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属涉密内容,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询问情况,常委会可就该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结束后,区人大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应认真梳理并形成决议或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落实。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质  询

 

第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以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即行终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中心,简明扼要。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并印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