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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来源: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视力保护色:

——2017214在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新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九原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坚持做到惩治腐败依法从严,法律监督公正高效,自身监督严格到位,保障民生措施得力,各项检察工作都有新的发展和进步。

主动融入中心工作,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出台的《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实施意见》、《服务非公经济发展12条措施》等一系列工作举措,实现了检察工作与服务新都市区建设的无缝对接,有效推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围绕“十个全覆盖”、棚户区拆迁改造等重大工程实施专项预防,通过采取进驻法律服务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等方式,使大批的党员干部受到了警示教育,实现了重大工程如期推进,领导干部未发现职务犯罪的良好态势。积极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年共为各类招投标提供查询结果1981次,为重大项目建设的健康、有序推进发挥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重心,促进了平安九原建设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突出打击了发生在我区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危害人身安全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一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6202人,批准逮捕8811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2263人,提起公诉176229人。依法从快批捕了我市首例潘建秋污染环境案、审查起诉了陈大伟等四人累计10余次偷盗农用变压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案件。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不批捕2736人、不起诉44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着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注释1]、封存犯罪记录[注释2]、落实帮教等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一名在校生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努力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积极推进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与有关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于每周二、周四到我院检务大厅参与接访,有效减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律师共参与接待来访者10余批次。其中4起非访案件在检察人员与律师共同努力下,已进入了正常的诉讼程序,避免了在检察环节出现进京赴呼访、越级访、重复访案件的发生。

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坚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结合九原区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规定》,进一步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惩治职务犯罪行为。一年来,在受案线索少的情况下,多方协调、主动出击,共立查贪污贿赂案件613人、渎职侵权案件14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大案1件。我院依法查办的内蒙古节能监察中心原主任李福等7人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窝、串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一审全部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其中李福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案的查处在其系统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院查办的东河区一村干部韦二辉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内蒙古电视台采录并连续播放。全年通过办案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与查办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上下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区委呈报的《年度职务犯罪预防分析报告》,获得区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发挥区纪委与我院共同建造的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全年共接待了区内外2000余名党员干部参观我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以剖析典型职务犯罪案例为主要内容,由检察长为全区科级干部做了一次警示教育专题讲座,覆盖范围广,影响面宽;同时综合运用廉政讲座、手机检务通、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宣传手册等媒介广泛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全方位、多角度接收警示教育信息,进一步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

忠实履行对刑事立案活动和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牢牢把住刑事诉讼第一道关口。2016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人,监督撤案7件,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1人,追加起诉漏犯13人,漏罪5起,追捕追诉的漏犯、漏罪,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向发案单位提出堵塞漏洞、整章建制的检察建议19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4件,对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请抗诉2件。

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法纠正看守所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共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0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施12人,全获采纳;开展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集中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财产刑执行等专项检查活动。截至目前,督促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案件221290.9万元,收监执行5人。

落实上级检察工作新要求,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1件,已办结50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5件。同时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协调区8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向检察机关报备制度,确保从制度上堵塞执法不严的漏洞。自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共接受各行政执法机关报备案件130余件。

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破解了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作为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我院用心在坚持顶层设计与发挥试点地区探索相结合上下功夫,严格按照上级院和党委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大部制改革以及公益诉讼等相关改革工作。

——完成了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工作。自去年五月开始,即着手开展前期的摸底准备工作,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环节,选出了员额检察官17名,员额检察官全部调配到一线办案,并组建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根据部门人员数量及司法办案需要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采取临时调配和相对固定相结合的模式,充分保障了检察官办案组织运作。

——推行了内设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为了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合理划分职能,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根据上级精神,在选任员额制检察官之后,我院又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将原有的15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个职能部门。大部制改革后,院领导、中层干部对业务管理、审批的职能大幅减少甚至取消,有效降低了行政功能,突出了司法属性,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工作效率。

——积极推行公益诉讼[注释3]试点改革工作。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而确定推行的新的诉讼制度。作为试点地区,我院重点围绕我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采取督促履职、联合执法、下乡走访、实地查看的方式,启动了4件公益诉讼案件调查程序,对2件涉及危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有力地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持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精心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按照区委的规定动作来落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将专题学习与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深度融合。转变工作思路,实行周例会、月检查、季通报工作模式,每两周开一次环节干部工作通报会,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未完成事项进行督促,强化了日常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持续加大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培养,开展了一系列以教育培训、业务竞赛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切实不断提高履职能力。2016年,共组织和参加各类培训20余次。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检察工作最前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廉政谈话和廉政教育活动,确保队伍不违纪、不出事,纪律作风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加强对院领导及中层环节干部的监督力度。以院党总支为牵头,持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组织全院干警开展了“学习先进模范、争当时代先锋、展示青春风采”和“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为主题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将党建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体系,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同部署、同考核,切实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建设。

创新自身监督方式,有力的促进了司法规范和公信力的双提升

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依托科学发展抽样评估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共自行评查已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案件、起诉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共计134件,查找出22个问题,列出清单,责任到人,限期解决,促进了案件质量从实体定性和办案程序上的逐步规范和提高。依托我院研制的手机检务通,精准设定办案期限届满预警提示功能,确保案件不超期,全面做到以严格、严密的监督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倒逼业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了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的水平。

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2016年,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92条、重要案件信息29条、法律文书184份,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了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2014年以来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办结人大代表提出的信访案件1件;并积极借助九原检察官方微信、微博、门户网站、手机检务通等平台,推送相关检察动态近400条,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促进联络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多元化。

一年来,我院全体检察干警凝心聚力、忠诚履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6年,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被高检院通报表扬,该项工作在全区检察系统得到推广;被高检院检察日报社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被包头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市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荣誉、被区委评为综合考评实绩突出领导班子、并有5名个人获得不同层级的荣誉表彰。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之处:一是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还需加强;二是执法办案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仍有待提高;三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监督途径仍需进一步拓宽,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干警的司法理念、业务素能仍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高;四是办案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7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7年,我院将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坚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平安九原、法治九原建设,为我区全面建成新的现代化中心城区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更加主动地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服务点,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自治区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工作举措,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审慎对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涉及企业的案件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注重执法方式方法,为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更加用心地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切实把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第一履职要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注重通过履职尽责为我区良好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及时关注、依法办理群众利益诉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更加持续稳定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继续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持“惩防并重”,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预防方式和预防效果,继续推行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制度,加强和改进年度报告、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突出个案专项预防,更加有力地为党委、政府准确决策提供更具前瞻性的参考。

四是更加扎实地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增强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意识,更加重视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更加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强化对冤假错案源头的防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努力让执法办案成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促进公正的有力平台。

五是更加有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继续深化推进以司法改革为核心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继续落实好检察官员额制,统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合上级院做好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和自治区级以下人财物统管工作。不断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权力清单运行机制。继续积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认真研究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方式,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六是更加有力地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继续加强党的建设,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检察工作精细化管理和基层检察院“八化”示范建设[注释4]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分批次培养不同门类的业务专家和业务能手,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检察干部队伍。

各位代表,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我们倍感责任重大。新的一年,我们将提振精神、砥砺前行,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我区全面建成现代化的中心城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注释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注释2:封存犯罪记录,《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河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注释3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提起或无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注释4“八化”建设示范院,指司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八化”目标全面或某一方面基础相对较好,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表率和示范作用的基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