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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和思考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6日来源:邵武市人大编辑:孙武健人气:文章属性:视力保护色: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还是监督形式中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效,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结合近年来我市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些做法,我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主要做法

1、精心选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前提,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一贯的做法是在每年的年底,要求人大机关各委室广泛征求各乡镇、街道及市直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前开展社会调查,根据各自联系部门工作特点,提出初步拟选议题,提交人大主任会议、全市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联席会、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最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全市各有关部门,并通过互联网公布在市人大网站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顾大局,选择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要求议题具有全局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能通过听取和审议这类专项报告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保驾护航。如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参与市政府化解金融风险,在深入调研之后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工作情况报告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报告;2010年为促进政府资金优化,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1年为督促“五大攻坚战”项目落实,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二是顺民心,选择事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求议题具有群众性,符合民众愿望,是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能通过听取和审议这类专项报告促进民生得到有效保障和更大改善。如2008年以来连续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菜篮子”、城区备用水源保护和建设工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市区小街巷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等13个专项报告,使这些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得到逐步解决。2011年针对农村水利设施落后陈旧,水毁灾害严重的现象,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报告,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水利建设的安排,更是受到群众极大的认可。三是求实效,选择事关全市社会稳定和谐的焦点问题。要求议题具有针对性,能通过听取和审议这类专项报告促进全市局部地区集中暴发的焦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如2008年针对部分乡镇遭受罕见冰冻雨雪灾害严重的情况,常委会即时增加议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我市雨雪灾害及灾后“三电”(电力、电视、电讯)恢复情况专项报告;针对洪墩镇钼矿企业与当地村民因征地补偿问题产生纠纷事件,及时听取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平息洪墩钼矿纠纷情况的专项报告;针对2010年以来国内外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频发的现象,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2、深入调研。会前准备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基础,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我们每次都要在常委会召开前,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室和人大代表参与,对拟听取和审议的议题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或视察,以便掌握科学、准确、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为会上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一是制定调研方案,相关工委针对议题,认真制定调研方案,拟定调研提纲,明确调研内容、目的、成员及时间安排等,并以人大办公室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发出通知或函,争取支持和配合。二是丰富调研形式,在调研组成员配备上,既要有领导和相关工委、部门参加,还要有对审议议题相对熟悉的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在调研的方式上,既要有常规的座谈、听汇报、问卷调查、个别走访或暗访等,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集中视察、实地考察。如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区备用水源保护和建设情况报告前,常委会在已经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还先后组织了三次集中视察,实地察看大乾溪流域水源及周边村庄环境整治情况,且有来自13个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6个乡镇、街道的10余名人大代表参加。三是做好调研分析,就调研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听到的群众的意见和看法、查阅的文字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和问题,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议时的重点发言人。

3、认真审议。会议审议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中心环节,它既反映会前调查研究的成果,又展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同时还为会后做好跟踪工作提供依据。一是健全会议制度。我们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保持较高的会议出席率和严肃性;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必须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属于政府综合性工作,应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工作,可由政府领导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听取意见;“两院”工作报告,应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严格执行监督法关于要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我们还坚持邀请与审议议题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列席常委会会议,请他们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促进审议质量的提高。二是发扬民主作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工委主任作中心发言,要求根据调查的情况,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工作建议,发言要言简意赅,力求客观、公正。此外,还要根据议题内容,选择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补充发言,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参加调研的人大代表及其他列席人员也要作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言时,要紧扣主题,有的放矢,切忌泛泛而谈,大唱赞歌,甚至把握不住自己的角色,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因时间有限,不能在会上发言的组成人员,应将书面意见交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归纳,使会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更加符合实际、针对性强,易于操作,更好地体现集体意志。三是及时汇总意见。会后,工作人员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专家在会上审议发言的内容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如果有提交书面意见的也要一并汇总,形成质量较高、有具体工作建议的审议意见。

4、督办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成果,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能否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我们在加强对审议意见的督办中,主要采取三个步骤进行。一是严格交办程序。对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应在会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办公室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明确提出办理要求,“一府两院”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二是抓好跟踪督办。根据议题不同,明确相关工委负责相应的督办工作,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提出指导意见。人大常委会对重要问题的办理应适时组织视察和检查,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对处置不当,敷衍应付,推诿不办的,应采取办法予以通报或责令纠正。三是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制度。我们坚持要求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6个月内,“一府两院”要提交对审议意见或常委会相关决议的处理情况报告,对于涉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领导亲自出面进行重点督办,相关工委定期回访复查,必要时由常委会领导约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了解办理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如2008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菜篮子”及城区备用水源保护与建设工程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提出了“市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将对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有关规划如需变更或修改,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意见。在2009年市民普遍反映我市“菜篮子”工作滞后,意见较大时,市人大分管财经委的邹副主任于7月份约见了市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龚副市长。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监督法的要求相比较,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这个规定对于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规定时间执行不严格,“两院”基本能按规定执行,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常常因为不同原因未能按时送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兼职委员会前审稿时间受限,影响了审议质量。

2、调研不够深入。由于时间关系和任务安排问题,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对少数议题涉及的工作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对于其他的议题,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即由相关工委自行组织调研。由于经费等原因,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参与对其他议题的专项调研或者只是作了零星调查,对报告中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了解不透、把握不准,发现不了问题要害,自然也就提不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3、审议质量不高。主要是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及专业水平等因素,造成审议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因为前期调研不深入,掌握情况不透彻,夸夸其谈却说不到点子上,提出的观点或意见缺乏说服力;有的因为自身所处工作角度不同或碍于情面,怕得罪领导或相关部门,不敢大胆抛出自己的观点、指出问题症结,只选好的说,或人云亦云,或大唱赞歌,审议流于形式,质量低。

4、意见落实不力。“一府两院”在落实审议意见时,由于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对问题的认识不同,往往造成执行不力,有的表现在时间观念差,没有按照监督法规定时间办理或答复;有的表现在力度上,没有全力以赴,工作打折扣、推诿扯皮;也有的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限制确实难以办理的,致使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监督法虽然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给予必要的震慑,来推动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得到落实,但由于我市现实情况,运用这些刚性监督手段,目前还难以操作。

三、几点建议

1、切实增强选题民意度。人民群众既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基础和中心,人大常委会围绕民众意愿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既是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支持,也是完善人大工作制度,提升人大工作水平和形象的根本要求。因此,从选题到调研、从审议报告到督办落实意见,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没有人大代表的参与,都需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紧紧围绕四个“民”字,即广泛听取民声、积极采纳民意、充分反映民愿、悉心体察民情,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最后赢得民心,也才能有效提高监督实效。

2、调查研究要更加深入。对常委会拟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要逐步形成制度,不能随意随兴。调研提纲的制定也要科学合理,切合当地实际情况,人员选择要有机调配,调研形式尽量灵活多样,掌握的情况才能更真实准备,审议时的发言也才能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

3、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期选题、调研、审议都做得好,但是对监督落实环节不够重视,容易出现前头轰轰烈烈,后头无声无息的怪象。常委会在形成审议意见或决议上,要做到程序合法、行文规范;提出的问题要做到力求准确、建议要可行性强。会后监督上要求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执行,对于“一府两院”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审议意见的,或者有办理但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敢于碰硬,敢于出手,依法启动质询、问责等必要的刚性监督手段。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和群众自身的力量,改进监督方式,着力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