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义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根据九原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木尔巴根的提请,经2011年5月20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免去:
任 义 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连维胜 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谢国庆 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赵金龙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徐向明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王 昕 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王 宏 区人民法院麻池法庭庭长职务;
郭亚峰 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聂挨秀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郭 俊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冯文刚 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金龙 为区人民法院麻池法庭庭长;
聂挨秀 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 俊 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永伟 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俊生 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郭亚峰 为区人民法院哈林格尔法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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