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淑玲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15年5月21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木尔巴根的提请,经2015年5月21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免去:
徐淑玲 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岳海龙 区人民法院哈林格尔法庭副庭长职务;
孙在明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俊杰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尹翠英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连维胜 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四庭庭长;
徐淑玲 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
岳海龙 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贾 永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翠平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胡挨成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韩 亮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白双玉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哈斯巴格那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范 欣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白闪闪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郝彩燕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胡晓婷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 唯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贾 媛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俊杰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秦雅鑫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雪婷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晓阳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彦辉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田忠亮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俊霞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德全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邬彩霞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占芳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永平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思琴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云 强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尹高亮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郑 娜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