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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程民同志代理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刘程民同志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人民政府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