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的履职测评试行办法
(2014年10月30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测评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对象:
(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
(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部分检查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测评构成:
(一)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测评,占30%;
(二)常委会上的述职测评,占70%。
第五条 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区人代会期间,由全体区人大代表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履职测评:
(一)测评内容:
对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测评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联系代表、主动向代表通报工作、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监督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支持、保障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的学习、调研、视察等工作活动情况;参加人大会议情况等。
对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测评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监督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情况;处理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等。
(二)测评程序:
人代会期间,向代表发放“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履职测评表,进行民主公开测评;
常委会办公室收回、汇总和统计测评情况;
公布测评结果。
第七条 召开常委会议,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测评:
(一)测评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监督情况;参加人大会议及配合人大视察调研情况;对述职测评的重视情况等。
(二)测评程序:
述职测评前二十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述职测评会议的时间、具体安排及到会述职的人员,其他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进行书面述职,常委会所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到会述职一次;
述职测评前十日,所有接受测评的人员需向常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依照述职测评的内容写出),并于会前五日发放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述职测评时,到会述职人员述职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表决,当场公布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述职测评表,对全体“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测评打分。
第八条 履职测评结果采用百分制,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80分及以上为“满意”,79至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九条 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测评和年终述职测评时,应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发于代表,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测评打分的参考;
第十条 履职测评结果报区委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表:
1、《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履职测评表》
2、《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履职测评表》
3、《包头市九原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