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的满意度测评试行办法
(2014年10月30日 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建议,是指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建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组织书面转交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督办和满意度测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被测评对象为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测评采取提议代表填写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测评前,承办单位要向所有提议代表答复办理情况。
第七条 测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与提议代表的沟通联系、议案建议办理的结果和书面答复代表的情况等。
第八条 测评程序:
(一)向提议代表印发测评表;
(二)提议代表填写测评表,给出分项及总体评价;
(三)回收测评表,汇总统计,得出测评结果。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上工作。
第九条 测评结果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提议代表为3人或以上的,满意达到或超过60%,测评结果为“满意”等次,不满意达到或超过50%,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介于之间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等次;
提议代表为2人的,全部满意,测评结果为“满意”等次;全部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介于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等次;
提议代表为1人的,代表填表给出的评价就是最终等次。
第十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常委会对区政府办理议案建议情况满意度表决和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会刊、区人大信息、区人大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并在人代会上向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