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履职测评试行办法
(2015年12月25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充分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后简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坚持“谁选举、谁监督、谁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包括:综合情况、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加权后计入总分。
(一)综合情况(10分)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10分)。
评分规则:
依据平时了解的情况,酌情给分。
(二)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情况(45分)
1、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的出席情况(10分);
2、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的情况(10分);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5分);
4、参加有选举或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的情况(10分);
评分规则:
1、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次得3分(出席有选举、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不重复得分),参加代表团会议每次得2分,满分为15分。
2、参加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得基础分6分,积极踊跃发言且质量较高,被会议简报摘发的,得10分。
3、领衔书面提出议案的代表得10分,附议的代表得8分;提出1件建议的得5分,2件以上的得10分。未提出议案、建议的不得分。所提议案、建议得分不累加。
4、参加有选举或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得10分,未参加不得分。如若全体会议包含选举和表决两项议程,不重复得分。
5、履行书面请假程序的,该大项得基础分27分。无故全程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该大项不得分。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45分)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代表专业小组等活动,以及代表自行开展持证视察和约见“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20分);
2、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5分);
3、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5分);
4、接受培训的情况(5分);
5、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接受述职评议的情况(10分)。
评分规则:
1、该项基础分12分,应邀参加活动的每次加2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
2、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础分为3分,每列席1次加1分,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
3、提出建议1件得3分,2件以上得5分,未提出建议的不得分;
4、参加培训,基础分为3分,每参加一次区、镇(街道)人大组织的集中培训,加1分;
5、该项基础分为6分,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向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并接受述职评议的,得10分。
(四)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附议代表得5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每名提议代表加5分;
3、在《九原人大》期刊或“九原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5分。
以上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计算后,按20%加权,计入年度考核总分。考核分数与奖励分数加权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由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实施。区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分别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要记载代表履职的相关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第六条 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选区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的程序为: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向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反馈年度代表履职情况;
(二)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收集汇总代表述职、履职情况记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报区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
(三)区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的考核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考核结果由各苏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以书面形式向代表本人反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平、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80—89分为良,61—79分为平,60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或者予以诫勉、劝辞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的代表,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五年考核为“优、良”的代表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考核为“平”或者一年考核为“差”的代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差”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若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暂停代表职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的,依法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代表和苏木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参加年度测评,但不参与评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