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
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
(2015年10月19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的力度,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前应征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六-八月依法听取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情况适时听取以下报告: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对债务的跟踪审计;
(三)对区属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四)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五)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应客观、全面、详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报告中揭示的突出问题应明确具体的部门和单位、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违纪金额、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附表说明。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或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
(一)区人民政府应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二)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委托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组织视察或专项调查,提出视察或调查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依法开展询问、质询;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和完善制度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五)进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六)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纠正意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予以纠正和落实。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审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也可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