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办法(修订)
(2006年4月30日九原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得到有效处理落实,更好地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的报告及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后提出的,需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议意见形成及研究处理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前结合“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于闭会后7日内,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整理完善工作,形成初稿。
第四条 审议意见初稿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改进办法,并在3个月内或审议意见明确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具体处理落实审议意见部门的联系,掌握处理落实进度,了解处理相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或者审议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章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
第八条 经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表决。
报告须获得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未过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印发督办通知书。“一府两院”应认真研究落实,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相关问题提出质询。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形式形成的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