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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我区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和批评等的总称,以下简称“代表建议”。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可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凡涉及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有关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问题,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交办

 

  第四条 代表建议以代表个人或数人联名的方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应一事一议,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内容明确、具体,字迹清晰。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收集、审查、登记、分类,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代表委负责收集、审查、登记、分类,可直接交政府、法检两院有关工作部门办理,也可转交政府办、法检两院办,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委负责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和检查。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八条 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和答复。其他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协调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但办理答复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代表建议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安排办理时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通过约见、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与提议代表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通报办理情况。对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向提议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答复代表。答复应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人答复。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区人大代表委。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实行满意度测评。区人大代表委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承办单位。如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及时与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重新答复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区人民政府应将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区人大代表委。

第十六条  结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委应将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摘要整理汇编成册,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单独或组织区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听取重要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区人大代表委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的安排意见,办理工作完成后,形成督办情况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可以持证视察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有关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认真接待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办理代表建议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