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领衔督办重点议案建议试行办法
(2014年6月24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重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规范督办程序、明确督办责任、促进重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区人大常委主任会议从代表议案建议中选择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民生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议案建议,研究确定领衔督办的常委会领导及跟踪督办的委办室,并向“一府两院”正式行文。
第三条 重点议案建议督办的内容包括:
(一)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制定合理的办理方案;
(二)督促承办单位积极与提议代表沟通联系;
(三)督促承办单位将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议代表反馈;
(四)组织提议代表对督办的重点议案建议进行视察或调研,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五)督促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办理完毕后,及时将书面答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及提议代表。
第四条 重点议案建议交予承办单位后,领衔督办的常委会领导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汇报,督促承办单位充分听取提议代表意见,尽快解决存在问题;适时组织提议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跟踪督办的委办室负责做好重点议案建议办理的督促联络、沟通协调工作。在跟踪督办过程中,应及时向领衔督办的常委会领导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具体安排汇报会及视察调研等工作,并督促承办单位加大办理力度,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如确实暂时无法解决的,督促承办单位向提议代表当面解释说明。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