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接待和约见代表工作制度
(2014年5月20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使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约见人大代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约见的主体是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单独接待、约见,也可集体接待、约见代表。
第三条 接待和约见的对象是本届区人大代表和驻区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接待和约见代表时,如有涉及代表个人利益和有关涉密问题,应予回避。
第五条 接待和约见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每月二十日为接待代表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保证接待工作,接待地点在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
(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以提出具体约见的内容和要求,再由代表联络委员会与有关代表联系,确定相关事宜,约见地点优先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代表出行为原则,由被约见代表决定具体地点;
(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约见代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委办室负责人参加;
(四)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约见代表时,要认真听取代表的陈述和意见,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如不需要调查,应当面答复或解释代表,若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的,要告知代表;
(五)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统一由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整理,转交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
(六)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及时对代表反应的问题进行督办,要求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一般问题一个月内答复代表,复杂问题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