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试行)
(2014年2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钻研人大工作业务,加强学习培训,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积极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视察、检查、调查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三)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要认真熟悉会议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四)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大局出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明确表达自己对议题的主张和态度,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五)常委会根据每次会议议题内容,结合组成人员的实际工作,确定两名以上组成人员在会上作重点审议发言,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把握时间;
(六)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服从会议安排,对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表决,服从和执行依法表决的结果;
(七)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常委会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八)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察、督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使督办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议案、建议所反映的问题;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活动的出勤要求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组成人员要妥善安排各项工作,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二)组成人员要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对无故迟到、早退的组成人员在下次常委会会前进行通报;
(三)组成人员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要向常委会递交书面假条并经常委会主任批准。一年内无故一次或因故两次以上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做出书面说明;
(四)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要在常委会会刊和人大网站上及时公布。每年由常委会办公室对组成人员出缺常委会会议或有关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年终做书面通报。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专职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
(二)因组织安排赴区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