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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4年5月20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保障和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采取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和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题询问内容包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工作,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及迫切需要解决的大事、要事、难事,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前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应对专题询问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并视询问问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

第八条  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包括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苏木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区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具体询问人,其他询问人也可提出问题。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区“一府两院”的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询问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派出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和新闻媒体旁听专题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后,在开展专题询问前二十日通知被询问人。

第十条  被询问人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日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七日交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询问问题交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汇总,提交主任会议具体确定后,转交被询问单位。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活动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开展。被询问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会后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书面答复。经主持人同意,被询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做补充说明。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委办应认真梳理并形成决议或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办理落实。被询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对专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视情况予以退回重办,或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三条  根据询问情况,可就该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涉密的除外,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并整理存档以备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