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政监督应把握好“四个三”
财为庶政之母,邦国之本。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笔者认为,人大财政监督工作应把握好“四个三”,才能真正促进公共财政取之与民,用之于民,实现阳光财政。
一要把握好三个特性。人大财政监督不同于其它形式的监督,具有三个特性。一是法定权威性。人大财政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相比较与其它形式的监督具有法定性,也具有权威性。二是强制约束力。人大财政监督是通过审查批准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审查调整预算方案等方式来进行的,作出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使政府必须执行的强制约束力。三是广泛代表性。人大财政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是通过集体形式进行,广泛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具有广泛代表性。
二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人大财政监督的环节较多,必须把握以下三个环节。一是预算编制初审环节。要围绕地方工作大局,及时了解年度预算编制进展情况,注重审查监督年度预算(草案)的平衡性、真实性、合理性,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提出初审意见。二是年中预算执行监督环节。要在年中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提前介入,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预算执行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依法治财,依法理财,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三是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监督环节。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适时监督政府及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调整,上报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并就审计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交换,及时掌握财政决算审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提供依据。
三要把握三个关键点。人大财政监督必须坚持实质性监督与程序性监督并重,把握好三个关键点,注重解决实质性问题。一是掌握实情。在开展监督中要注重调查研究,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尽最大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善于“较真”。要坚持政策原则,坚持法律法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指出问题要切中要害,提出建议要科学合理。三是督促整改。要抓好审议意见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采取质询、回审等“组合拳”手段,加大责任追究,以求不断提高监督的实效。
四要把握好三个关系。人大财政监督是一项十分重要、非常专业的监督,必须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财政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政府改进财政工作,让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要用欣赏的眼光开展财政监督,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二是预算与预算调整的关系。预算调整是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要督促政府在编制时增强预见性,尽量缩小预算与执行的差距,确保预算约束力和严肃性。三是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日常监督是重点监督的延伸和深化,重点监督是日常监督的集中体现,要注重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监督,审查批准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在着重做好重点监督的前提下深化日常监督,真正做到财政监督日常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