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用好人大监督的“权杖”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性,考验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能力和水平。
现实中,个别地方人大的监督面临“缺位”。其中一个现象是党政干部转岗人大后,总感觉是“退居二线”,抱有“混日子”的态度,这自然难以推动人大监督的扎实开展。同时,在有的人看来,地方人大监督“吃力不讨好”,特别是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性意见建议,难免影响与政府的“友好关系”。为了“不得罪人”,人大监督也就异化为“意思意思”了。
地方人大监督面临的又一问题是“越位”。一方面是因为有的人对人大本职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另一方面是权力惯性的使然。个别党政干部认为“转岗”人大就会“大权旁落”,而为了遏制这种局面,他们就会以各种监督名义“抓权”。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切实用好监督的“权杖”,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身改革势在必行。
首当其冲是正本清源,全面客观地认识人大职责。地方人大往往可以说是为监督而生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把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带入政府决策的视野,把政府的行政举措纳入人大、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但是也需要认识到,人大只有监督的权力,没有处理的权力,特别是发现问题时,人大只能督促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能越俎代庖。
切实用好监督的“权杖”,更需要纠正观念,理顺与政府的关系。人大监督不是以监督为名“抓权力”,更不是刻意向政府“找麻烦”。人大和政府都是为了造福百姓,只是责任分工、工作方法不同。因此,人大监督不存在“是否必要”的问题,只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切实用好监督的“权杖”,最根本的是人大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人大工作具有民主性、法律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这决定了人大工作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无论是对“缺位”、“越位”问题的解决,还是对人大职责的厘清,抑或是对人大监督程序的规范,都离不开制度的约束。换句话说,制度建设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人大的形象和威望。因此,唯有用制度规范职责,用制度指导实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的有序有效。
(作者为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