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学习文摘第七期
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十个问题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现实的呼唤,但是,目前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和不尽清晰的地方。
一、关于乡镇人大主席的名称。乡镇人大主席不是主席团主席,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二、关于乡镇人大的挂牌。很多乡镇人大挂“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乡镇人大应该挂牌为:“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临时机构,不宜挂。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关于乡镇人大何时召开,如果是换届,应该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如果是每年的例会一般要在3月底前开完。如果临时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些地方因为特殊原因,常常拖到下半年或者不开,这是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四、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问题。例会会期至少需要两天,专题人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期的确定以开好会议为准,不能只赶时间,把人代会开成图简单、走形式的会议,更不能既是人代会,又是乡镇工作安排会,眉毛胡子一把抓。
五、关于主席团的组建。主席团由5至9人组成,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不作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务。
六、关于人大工作报告的名称。目前,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名称的不统一,有的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也有的是乡镇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的全称应该为“某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
七、关于谁作工作报告的问题。本来这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乡镇干部调动频繁,以致谁作报告也成了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调离了本行政区域,那么工作报告必须由其副职来作。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域、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则在议程安排上,仍由他们作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然后再接受辞职。
八、关于辞职问题。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如果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调离,应由辞职人向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大会决定。如果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那么主席、副主席职务也就相应终止,因而不需要再辞职,只需要由主席团发出公告即可。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异动。不管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还是主席、副主席都必须提出辞职请求,并经过大会通过。
九、关于是否需要在会议上答复代表建议意见的问题。多年来,一些乡镇都是采取在人代会上直接答复代表的方式。往往这种答复就成了办理,会后,没有去落实。代表建议的办理,必须在闭会之后,由主席团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交办,并督促落实,答复代表。人代会上可以对上一次大会提出的代表建议办理作专题汇报。
十、拟任人选需不需要组织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读组织的推荐名单。组织部门可以向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表现情况。各代表团可以把组织的情况介绍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进行传达,但是,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不能在大会上进行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