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润梅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2013年5月28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木尔巴根的提请,经2013年5月28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
付润梅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康 鹰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2013年5月28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木尔巴根的提请,经2013年5月28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
付润梅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康 鹰 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